施工合同无效,无权主张违约金等。
作者:王向阳 更新时间 : 2020-03-29 浏览量:1151
设工程联合投标分包合同纠纷 代理词
依法担任河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就其与河北xxx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联合投标实质为xx中公司一人投标,案涉联合体投标协议无效。
xx总公司与xxx公司签署联合投标制氧工程协议书,投标及中标单位均为xx总公司,并且中标协议书也由xx总公司签署。因二者未共同投标,共同签署施工合同等,故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故,案涉工程的总包方为xx总公司,与xxx无关。
二、案涉工程转包及分公司无权分包,制氧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制氧施工合同由xx衡水分公司签署,而案涉工程有xx总公司中标,衡水分公司无权对外签订转包、分包合同,依法应属无效。
施工合同无效,xxx无权要求支付利润、逾期付款利息等。退言之,若合同有效,xx公司可以依法要求xxx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根据约定及证据,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xxx自认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11月5日。
三、增项工程与xx总分公司无关,相应责任由发包方。
增项部分工程超过了中标的工程范围,均非病房楼制氧工程范围;增项部分工程是发包方直接要求xxx完成的,xx总分公司并未参与也不知情;增项工程款未经结算,xxx单方提供的计算数据不应支持,发包方委托的造价鉴定18余万元,应对发包方产生相应法律效果。
四、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关于增项变更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发包人对该部分工程款尚未付清。
综上,因施工合同无效,被告仅可要求支付工程款成本价,无权主张利润及利息;发包人xx县医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此致
阜城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向阳
201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