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房产及拆迁补偿应如何分割
作者:王向阳 更新时间 : 2020-03-29 浏览量:802
案情简介
1990年原告母女三人共同建设了XX胡同4号院房屋,原被告五人等共同在此宅院居住。1997年,被告为家庭成员代表,涞水县政府就夏家胡同4号院宅基地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7年原告与被告分户,原告一与原告二为同一家庭户,原告三与其子女为同一家庭户,2007年婚后原告四将户籍迁出东关村。2016年12月13日,被告代表原告签署了《城中村改造二号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79号),协议约定案涉夏家胡同4号院可以置换455平方米楼房。2017年1月2日,双方就置换房屋面积进行了分割,原告一分得95平方米,其余原告各90平方米。但,被告以其位案涉房屋所在地户口的户主为由,意图将全部房屋侵占。
律师点评
代理律师经多方走访、取证,证实了案涉房屋系原告三人出资出力新建。被告作为家庭成员代表,在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上为户主。代理人经过申请笔迹鉴定等,逐一推翻了被告为房屋所有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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