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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仲裁代理词

作者:王向阳  更新时间 : 2018-11-11  浏览量:2061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受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J公司)的委托及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其与HW技术有限公司(简称HW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仲裁代理人,经庭前阅卷及仲裁庭审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履约范围和内容为总包合同内容及相关文件。

2012年6月19日,双方就“援M国交通监控系统项目”签订了《援M国交通监控系统项目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签订的总包合同作为该合同的履约范围和内容等,HW公司履行SJ公司与外方、业主签署的相关文件,并将总包合同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等。

故,总包合同、项目关联文件等,均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二、HW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本息数额错误,应当依约扣减未完工的七个立杆工程款以及其应承担的国外营业税,应当依法按银行一倍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一)SJ公司有权扣减HW公司未完工的七个立杆部分工程款695461.63元。

《援M国交通监控系统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第二--7条约定,SJ公司有权追回HW公司未履行部分工程款或保证金,并向HW公司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技术验收证书附件二》显示,HW公司未按期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七个立杆安装等;《中国援M国交通监控系统项目备忘录》约定,七个立杆的材料及设备,自即日(2014年6月30日)移交M方,但经SJ公司数次函请,HW公司至今未向M方移交,也没有提供任何书面移交手续;2017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了关于分包合同的《补充协议》,虽该协议附件未成就而合同无效,但该协议确认了未施工的七个立杆对应的工程造价为695461.63元,并应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暂扣。

故,HW公司客观上未对七个立杆工程施工,应从SJ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减695461.63元。

(二)HW公司未依约就案涉工程缴纳国外营业税,SJ公司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513710.18元未缴营业税。

《援M国交通监控系统项目施工任务内部总承包合同》第13-1-1条约定,案涉工程总合同价款为25685509.01元;《援M国交通监控系统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国外发生的税金、工程保险及规费由HW公司承担,SJ公司依照最终实际发生额代扣代缴;《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M国》第3.3.2条规定,营业税按营业额的2%征收。

案涉工程产生的国外营业税为513710.18元,HW公司至今未缴纳,SJ公司可依约向HW公司代扣代缴。

故,案涉工程产生的国外营业税513710.18元,应从对HW公司的应付工程款中扣减。

(三)HW公司错误按1.5倍银行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法按照约定及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逾期利息。

《援M国交通监控系统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第二--7条约定,“逾期付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HW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银行与借款间的金融借款法律规定计算迟延付款利息,系适用法律错误,未遵照合同约定。

故,SJ公司扣减未做工程款、应付国外营业税后的未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应依法按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由于HW公司的违约违法回函及逾期交工,应当向SJ公司赔偿造成的832118.57元退税损失和约50万元逾期交工违约金。

《援M国交通监控系统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第二--7条规定,HW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为本项目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工作,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等。

(一)因HW公司开具的发票与报关单明显不符,三次回函均严重错误,直接造成HW公司832118.57元出口退税损失。

“税总发〔2014〕15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免退税申报常规审核内容。1.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名称应当相符;对将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商品名称,应与企业书面报告的商品名称逻辑相符。2.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申报计量单位及数量,至少有一个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计量单位及数量相符;对将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按照企业报告的计量单位折算标准折算后,出口货物报关单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相符。

“税总发(2012年)24号”第四条第(一)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援M国交通监控系统项目施工任务内部总承包合同》第10-3条约定:在我国关税境内采购提供的设备材料,应在实际采购前至少15日填制《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等;《援M国交通监控系统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约定,HW公司实施本项目的全部合同履行,包括负责设备选型、设备供应、调试,办理援外物资、设备的进出口工作等。

根据HW公司开具的六张问题发票显示,开票时间自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9月22日。与此六张发票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清晰反映出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开票时间晚于报关时间、发票货物名称及数量与报关单的货物名称及数量明显不符等。

根据HW公司提供的双方往来函件及SJ公司提供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截图显示,截止2018年4月18日,HW公司仍未有效回函,并已经实际造成SJ公司出口退税损失832118.57元。

SJ公司致HW公司的往来函件充分证明,经SJ公司多次严正请求,HW公司仍将简单的开票问题三次回函错误,并明确表示回函不是HW公司的责任,充分反映出在回函中HW公司是消极的,是恶意的,对回函错误造成的出口退税损失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综上,HW公司应依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因其未依法开具有效发票、三次对简单问题的回函仍存在重大明显错误,足见其主观上因SJ未付工程款是恶意的,对造成SJ公司832118.57元的出口退税损失,HW公司应对此承担全部过错赔偿责任。
(二)HW公司未按约定总工期完工,应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

《援M国交通监控系统项目施工任务内部总承包合同》第7-1条约定,总工期为6个月,计划对外移交日期为竣工后1个月内;第17-2-1-1条约定,逾期交工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每拖延一周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1%的违约金等。

《最终技术验收证书》显示,案涉项目于2013年5月29日开工,主体工程内容于2013年12月30日竣工,少量甩项部分工程内容于2014年6月30日竣工。《合同金额拨付情况的说明》显示,2014年10月27日对外移交。

故,HW公司在实际施工中,未有效统筹安排施工进度,甩项工程未及时完成,造成工期拖延7个月,并严重影响了向外方移交的时间。因此,HW公司应向SJ公司按约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

综上所述,HW公司未完工的七个立杆对应的工程款695461.63元以及其应承担的国外营业税513710.18元,均应从SJ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减;HW公司还应承担因未依约依法开票回函等造成的出口退税损失832118.57元及逾期交工违约金。因此,前述四项费用均应从应付HW公司的7448797.60元工程款中优先冲减。

以上意见请采纳!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18年11月5日

以上内容由王向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向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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