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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道施工合同纠纷 代理词

作者:王向阳  更新时间 : 2018-07-16  浏览量:544

代理词

受原告河北ZS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和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与曲阳sy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经慎重研究证据材料及庭审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挂靠及实际施工人。

2015415日,原告委托其职工徐xx与被告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曲阳县称区供水管网管道施工及入户安装;实际开工日期为20154月下旬,完工结算时间约为2015年底,交付使用时间为2016年初;结算方式执行河北省2012定额,材料款及人工费等均约定了具体计费标准;因被告原因无法继续施工的,应结算已经完工合格的工程款等。故,该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案涉工程实际由原告独立完成,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580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说明原告为实施案涉工程支付了人工费等。退一步讲,即使第三人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也应当依法提供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书、材料款及人工费票据、工程结算资料等后,才有可能依法主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因此,对实际施工人应当做限缩解释,本案中全部证据材料均在ZS公司手中,不存在任何第三人主张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可能性。

二、双方签署的结算单合法有效,被告应据此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息。

施工过程中,双方共同委托了造价部门,对分部施工的工程造价作出了12本结算书。结算书中有被告职工杨xx、李xx的签订,因被告拖欠工程款,也拖欠自己职工的工资,致使被告工作人员上班不正常,有的结算书没有签字。但结算书充分说明了,原告完成的案涉工程的具体施工内容、工程造价725万元等基本信息。

2017124日,原告委托黄x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了结算单,最终确定已经完成的工程量造价减按620万元计算。结算单中有被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结算单合法有效。结算单确定的未付工程款为620万元,并应自结算署之日起依法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照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自201712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至止。

2016年底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依法免除了原告按合同约定的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被告提交的三人工程款收据,均因非原告职工、非项目经理、非原告指定的收款人等,因此该三人收取的237000元,与原告无关联,不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

综上所述,本案双方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清楚,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结算单合法有效,也是对此前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概括承受,应依法据此认定工程款,并在签署次日起依法支付逾期利息;案涉功臣已经交付使用,依法被告不得再主张工程质量等原告其他合同义务。

以上意见请合意庭采纳!

此致

曲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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