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
作者:王向阳 更新时间 : 2017-11-25 浏览量:607
代 理 词
审判长:
依法受xx的委托,我担任其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追讨欠款债权,系依法行使诉权;被告屡次失信拒不还款,为恶意拖欠。
自2017年5月24日欠款至2017年9月14日起诉,近四个月时间内,被告将原告的25万元房款据为己有,前后承诺过18次还款而均失信,至今仍欠1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实出无奈,被迫提起本诉。
另,被告与房产中介恶意串通,非法套取原告的钱款,以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对于被告已经偿还的109250元款项,应当先以月息3%的标准优先扣除利息,剩余部分再冲抵欠款本金;未偿还部分,以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原告可以依法或依约随时要求被告偿还15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被告分期偿还109250元款项时,按月息3%产生的利息已经远远超出9250元,也就是说已经偿还的109250元款项,冲抵的欠款本金是要先扣除当期利息的,冲抵的欠款本金是少于10万元的。
对于借期外的利息,约定超出了法定的月息3%,故应当依法按月息2%计算,并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三、律师费、合理的差旅费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且不受“违约金等不超过24%”的限制。
一是律师费、差旅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也就不受最高不超过“24%”的限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书,对前述观点均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可以依法要求被告偿还15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 已支付的应按月息3%优先扣除利息,未偿还部分按月息2%计算利息,律师费及差旅费等依法也应予以支持;被告恶意拖欠款项,屡次失信不守承诺,拿别人的钱买自己的房子,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也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以上意见请采纳。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