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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嘱继承 代理意见

作者:王向阳  更新时间 : 2017-10-31  浏览量:718

代理意见

依法接受上诉人徐A的委托,就其与徐b、郑c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涉894.72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法属获得宅基地时的家庭成员共有,继承开始前上诉人即享有1/3的使用权。

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于1987年申请获得的;上诉人于1978年出生,一直在此居住;宅基地申请时被继承人徐d也已与被上诉人郑b结婚;被上诉人徐c于1987年出嫁,长期不在案涉宅基地上居住,并且另有其他住宅。

综上,现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属被继承人徐d、被上诉人郑c、上诉人三人共有;继承开始前,上诉人对894.72平方米宅基地享有1/3的的份额,被上诉人徐b无份额。

二、有充分证据证实,上诉人新建了北房后兜、南房一层和二层,分家获得了北房西方二间、西配房三间;即,这些房屋的所有权均归上诉人。

被上诉人郑b和施工人句xx出具的证言及视听资料等充分证实,上诉人新建了北房后兜(52㎡);

北房西方二间(58㎡)及西配房三间(52㎡),上诉人婚后至今一直由其居住使用,且被上诉人郑b也确认是上诉人结婚时分家获得的,婚后父母分家给子女住处亦合常理;

上诉人婚后,新建了南房一层(129.6㎡)、二层(置换为77.76㎡),各方均无异议。

综上,北房新建的后兜、北房西方二间、北房西配房三间、南房的一层和二层房屋的所有权均归上诉人。

三、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已取代先形成的代书遗嘱,被上诉人徐c无权继承徐d的任何财产。

代书遗嘱于2011年3月28日形成;自书遗嘱于2012年4月11日形成,自书遗嘱中被继承人将其全部财产(350㎡,实际还没有这么多)已遗嘱处分给被上诉人郑c

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代书遗嘱的补充视频,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无法律效力。具体理由是:一是视频是对代书遗嘱的补充,而不是新的遗嘱(也不符合新遗嘱要件),其效力应始于代书遗嘱的形成时间,属旧遗嘱;二是视频形成的时间无从考证;三是视频中关于确认代书遗嘱的“书面内容”根本无法辨认;三是视频有修剪、编辑的嫌疑。遗嘱有效的法定要件极为严格,请法庭予以重视。

综上,旧的代书遗嘱已被新的自书遗嘱取代,被上诉人徐b无权继承徐d的财产。

四、关于置换的楼房平米数及货币补偿如何继承。

1、拆迁补偿的原则。

按照“房屋和空地相结合进行置换”,也就是说关于房屋和宅基地的补偿不能割裂分别对待。

2、应获得的拆迁利益。

894.72-200=684.72㎡(置换的楼房平米数);200㎡的货币补偿520000元;北房二层和过道(30㎡)的货币补偿260000元(徐d生前支取10000元);南房二层置换的楼房面积77.76㎡(上诉人个人所有)。

3、各自应分得的拆迁补偿利益

上诉人:南房二层置换的楼房面积77.76+684.72㎡÷3+520000元÷3+260000-10000)元÷3=306+256667元。

其余补偿均由被上诉人郑c享有,北上诉人徐b无份额。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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