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状
作者:王向阳 更新时间 : 2017-07-02 浏览量:431
民事起诉状
原告:保定市xxxx有限公司
被告:高阳县xxxx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1457元整(大写陆万壹仟肆佰伍拾柒元整)。
2、判令被告自2016年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199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日,以实际为准)。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2011年始,原告向被告多次定作完成蚊香包装等。订单交付时间分别为2011年11月12日、2011年12月16日、2012年3月2日(两份)、2012年3月4日、2012年4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定作包装盒,总价值61457元。原告均已按时交货,并经被告验收签收,但被告一直未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于2016年2月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宫长青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对尚欠原告的61457元整(大写陆万壹仟肆佰伍拾柒元)予以确认。2016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收欠款律师函后,被告仍未主动还款。
综上所述,被告从原告处订做纸盒理应支付货款,但被告却无故拖延至今,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等,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保定市xxxx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0日